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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六条 每次会议由会议主持人通报出席情况,常委会办公厅应将每次常委会全体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将会议出席情况在当次的会议简报上刊登。常委会办公厅每年统计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情况,在常委会公报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无特殊原因三次不参加会议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阅读预先送达的会议文件和有关材料,充分做好审议准备;会议期间,要严格遵守《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审议,积极发言;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提请审议的议案必须认真审议,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在审议议案时必须围绕会议议题,按照民主、平等的原则发表意见,并对议题明确表示态度。对需要表决的议案必须参加表决,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通过后,应当按照表决通过的结果执行。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兼任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要积极参与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常委会工作安排,积极参加执法检查、视察等活动,并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向常委会反映情况,为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议题提供客观依据。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要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严以律己,廉洁奉公,反对和抵制各种腐败行为。积极参加有关社会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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