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拉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
([2009]4号)


  《拉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于2009年9月28日经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现予公布施行。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9年9月28日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拉萨市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忠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不辜负人大代表和全市人民重托,为建设小康、平安、和谐、生态拉萨尽职尽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热爱人大工作、熟悉法律知识,钻研人大业务,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的会议和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其他非重要的工作和活动安排与常委会工作安排发生冲突时,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时,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中途需退席不能出席会议时,向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时,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