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9〕14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社会上无序养犬引发的卫生、环境和治安等问题日益突出。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养犬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邻里和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福建”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养犬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养犬管理工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机制。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公安厅牵头,农业厅、卫生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局等部门参加,成立全省养犬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都要明确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确定一名联络员。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尽快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各级协调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情况信息,研究部署工作,建立配合紧密、信息互通、措施有效的工作机制。省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养犬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与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涉及多个部门或具有共性的问题,应及时提请协调小组研究解决。

  二、明确职责任务,合力齐抓共管。各级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公安部门牵头协调养犬管理工作;查处因养犬行为引起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排除有关部门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等。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发放犬类免疫证以及病犬、犬类尸体的无害化处置等工作;对兴办犬类饲养场和隔离场所,涉犬屠宰加工场所,以及犬类和犬类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开展犬类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工作等。卫生部门负责狂犬病疫情监测及疫情处理;保障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负责被犬伤人员的伤口处理及狂犬疫苗的使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狂犬病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城管部门或城市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组织捕捉和处置无主、弃养的犬只,收容流浪的犬只;没收因养犬人约束犬只不当而伤人的犬只及非法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的犬只;接受、处理群众举报和投诉等。工商部门负责对涉犬经营单位进行登记;对犬类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涉犬经营单位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符合登记条件的申办犬类饲养场、隔离场所,涉犬屠宰加工场所,以及犬类和犬类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和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