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9]254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杭州市区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杭州市区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精神,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积极吸纳登记失业人员,规范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的使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的条件
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人员,于营业执照有效期满1年时已招用3名以上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享受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的标准
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的标准为5000元。
三、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的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申请
申请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的人员,在营业执照有效期满1年后的6个月内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并附下列资料:
1、《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登记证明书;
4、《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单》;
5、《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证明及录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证明》(附件);
6、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
(二)审核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申请表、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就业登记等内容与计算机系统信息进行核对,在每月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材料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同时录入计算机系统。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每月25日前完成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填入《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上述日期逢法定休息休假日均顺延),并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