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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合福铁路穿越南平市安丰水厂水源二级保护区以及取消红星溪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合福铁路穿越南平市安丰水厂水源二级保护区以及取消红星溪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闽政文〔2009〕319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合福铁路穿越南平市安丰水厂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南政综〔2009〕192号)、《关于取消南平市红星溪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南政综〔2009〕19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合福铁路穿越南平市安丰水厂水源二级保护区。合福铁路项目业主单位及承建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和设计、施工工作,确保各项水源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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