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治对象
云南省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对象是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井工煤矿,包括基建、技改、整合以及生产煤矿。
四、整治内容
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活动以“查死角、堵漏洞、除隐患、严管理、强技术”为主题,重点排查和治理以下内容:
(一)矿井生产系统可靠,生产布局合理,同一采区采掘工作面数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严禁超能力生产。淘汰非正规采煤方式。
(二)优化通风系统,完善通风设施,保证矿井和各用风地点风量充足,采掘工作面及其各巷道(包括瓦斯排放巷道)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实现通风可靠。
(三)完善瓦斯抽放系统,所有应抽放瓦斯的矿井全部建立地面永久式抽放系统并投入运行,有条件实施地面抽采的要实施地面抽采,实现煤与瓦斯共采;瓦斯抽采达到抽采指标要求,促进抽掘采平衡。
(四)强化综合防突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格执行防突规定,健全防突机构和队伍,制定区域性防突措施,生产安排必须给瓦斯抽采留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瓦斯压力、含量、分布规律的测定数据可靠,突出矿井和煤层鉴定及时。
(五)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稳定,传感器数量充足、安装位置正确,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维护、调校制度,实现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准确、报警及时、断电可靠。
(六)强化现场管理,加大隐患排查力度,瓦斯管理机构健全,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电气设备失爆。
(七)确保安全投入,煤矿企业要按照财政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规定,及时足额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国债补助安全改造项目地方配套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
(八)国家和省有关煤矿瓦斯防治经济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主要包括财政补贴、税费优惠、发电上网、民用瓦斯价格、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资金提取等落实情况。
五、进度安排
云南省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用一年左右时间完成。
(一)企业自查阶段(2009年8-9月)
各大中型煤矿企业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
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30号)、《云南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试行)》(云煤安发〔2008〕201号)以及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和本通知精神,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排,针对系统建设、采掘布局、责任制度、现场管理、职工培训、安全投入、经济政策等关键环节开展全面自查。企业要提出自查报告,分别上报省工业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安全监管局和云南煤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