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设有第(一)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款第1点、第2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二)《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1.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2.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4.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5.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