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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秘〔2009〕1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是省委、省政府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近年来,全省文化产业取得了迅猛发展,但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相对滞后,文化产业家底不清、资产不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化产业的发展。为建立科学、统一的文化产业统计监测体系,为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统计数据和信息咨询,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文化产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文化产业统计的范围、对象、内容

  文化产业的统计范围涉及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等行业大类,包括新闻出版业,文化艺术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用品印刷、记录媒介复制业,文化产品制造业,文化用品批发零售业,文化信息传输服务业,以及文化、体育和社会娱乐服务业等行业。

  文化产业的统计对象为全省范围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户,即全省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法人单位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个体户。

  文化产业的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单位)业务活动、资产情况、财务收支情况、从业人员等。

  二、开展文化产业统计的时间安排

  (一)试点阶段。2009年下半年,选择合肥、芜湖、蚌埠、黄山、宿州等5市进行试点,全面检验《安徽省文化产业统计报表制度(试行)》、《安徽省文化产业统计实施方案》。

  (二)修改完善阶段。2010年9月底前,针对试点反映出的各种问题和不足,对《安徽省文化产业统计报表制度(试行)》、《安徽省文化产业统计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下半年起,全面布置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正式按年度实施我省文化产业统计工作。

  三、文化产业统计的部门职责分工

  统计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文化产业统计报表制度,负责收集、加工整理文化产业部门数据,统一核算文化产业增加值。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民政、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商务、文化、税务、广电、体育、工商、新闻出版、旅游、档案、通信管理等部门,负责按照《安徽省文化产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组织其所属文化产业法人填报单位名录和基层表,提供具有行业审批权或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分类数量情况,并综合报送相关业务活动报表,协调相关单位调查等方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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