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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推行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推行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秘〔2009〕1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统计局《关于推行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制度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推行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制度实施方案
(省统计局)

  为切实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建立规范、统一、高效的基层统计工作秩序,提高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和统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皖政办〔2007〕59号)、《安徽省乡级统计基础工作规范》精神,结合我省基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行首席统计员制度的工作目标

  建立、稳定基层统计队伍的长效机制,全面解决我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中存在的机构不健全、人员不稳定、职责不明确、数据不统一等问题,使全省统计根基进一步夯实,基层统计工作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统计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推行首席统计员制度的工作内容

  (一)首席统计员的选聘。计划利用3年时间,在全省全面推行首席统计员制度,每个乡镇街道设首席统计员1名、辅助统计员若干名,首席统计员和辅助统计员由专职或兼职统计员担任。乡镇街道配备的专、兼职统计员必须符合《安徽省乡级统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的标准。

  首席统计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辖区内统计工作的协调能力;

  3.恪守统计职业道德规范,做到忠诚统计、服务社会,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具有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首席统计员由乡镇街道推荐,经县(市、区)统计、人事部门考核聘任使用。首席统计员聘任后不得轻易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征得县(市、区)统计局同意,并确保新任首席统计员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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