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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三)需要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当事人要求延期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三日前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是否延期,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二十五、行政复议机构变更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的,应当至少提前一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员。
  二十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中止情形的,听证活动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回避申请的;
  (二)因当事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听证纪律导致听证一时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其他可以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二十七、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终止情形的,听证活动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终止听证:
  (一)因申请举行听证的案件,提出听证申请的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二)因当事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听证纪律导致听证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合并听证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十八、举行听证会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宣布听证纪律,介绍听证人员,核对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员的身份,审查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二)合并听证的,征询是否同意合并的意见;
  (三)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
  (四)当事人陈述、答辩;
  (五)听证主持人归纳争议焦点;
  (六)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
  (七)听证人员进行询问;
  (八)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当事人可以相互询问,也可以向证人、勘验人、鉴定人等有关人员询问;
  (九)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十)最后陈述;
  (十一)听证主持人征询是否同意按规定进行调解或者自行和解;
  (十二)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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