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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十七、行政复议机构对依法进行合并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合并举行听证。其中涉及行政复议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案件,合并举行听证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十八、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五日前将听证人员名单、听证时间和地点等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员。
  十九、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活动。被申请人不得单独委托本机关以外的人员作为代理人。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五人的,由申请人按规定推选一至五名行政复议代表人参加听证活动。行政复议代表人也可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活动。
  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活动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二十、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关人员。
  二十一、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举行听证会二日前提出;听证时提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中止听证。
  二十二、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员及其他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二十三、当事人放弃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三日前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是否继续举行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允许擅自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放弃听证的,不得对同一事项再次要求听证。
  被申请人不得放弃听证。
  二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听证: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听证人员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场的;
  (二)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调取新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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