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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七、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作为听证员参与听证活动,听取其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八、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以及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作为监审员参与听证活动,接受其对听证活动的监督。
  九、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积极为专家、学者、监审员等参与行政复议调查、听证、调解活动创造条件。
  十、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三)其他参与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主持听证活动的行政复议人员,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行政复议案件主办人员担任。
  听证员是指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协助听证主持人开展听证活动的人员,由行政复议人员或者专家、学者担任。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组成听证合议组织,一般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记录员是指对听证活动进行记录的行政复议人员。
  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其他参与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关人员。
  十一、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组织和主持听证会;
  (三)决定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关人员参加听证会;
  (四)询问当事人、其他参与人员;
  (五)听证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听证;
  (六)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
  (七)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前,应当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分析案件争议焦点,把握听证重点,制定听证提纲;听证时,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十二、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听证;
  (二)亲自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申请回避;
  (四)相互查阅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
  (五)听证时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相互询问,也可以询问其他参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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