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3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杭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保证依法、公正、公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组织行政复议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预防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关采取当场听取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意见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活动。
三、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具体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实施。
行政复议机构不得擅自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
四、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外,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应当公开举行。
五、对下列行政复议案件,经当事人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三)案件事实或者法律关系较复杂的案件;
(四)适用依据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五)涉外或者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六)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六、行政复议机构在组织和实施听证活动时,应当积极为依法开展调解或者和解工作创造条件,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