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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为及时快捷实施救助,对申请对象所需救助金额在一定额度内、且需求紧急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可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并及时发放救助金。

  五、临时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临时救助基金的筹集。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临时救助基金,资金来源为:区县(自治县)级财政预算和福彩公益金安排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市级补助资金;其他资金。

  (二)临时救助基金的管理。临时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下设立临时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临时救助资金支付计划,财政部门核拨临时救助资金至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临时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临时救助明细台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增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保障必要工作经费,认真解决开展临时救助工作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临时救助制度顺利实施。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工作计划、核定审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和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科学制定救助标准,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范围。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发放规程,确保临时救助工作程序既要严格规范,有较强的操作性,又要尽可能避免繁琐复杂,符合“救急救难”的工作特点。要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强化居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

  (三)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取得实效。要认真把握临时救助的工作特点,正确处理临时救助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专项救助制度、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慈善援助的关系,加强各项救助制度的衔接,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应。积极探索现金、实物和提供服务相结合的救助方式,不断总结和推广“慈善超市”、“爱心超市”等经验和做法,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援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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