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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但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范围。

  (三)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类型分别确定,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四、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按照“村(居)民申请、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办结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

  (一)申请。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居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家庭财产证明、重大支出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等。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及时会同村(居)委会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等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初步确定救助金额,填写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印制的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过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资金发放。临时救助金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临时救助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按现金等价的物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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