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渝办发〔2009〕31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精神,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群众的救助能力,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全面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对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补充。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为特殊困难群众排忧解难。
二、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坚持救急救难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自力更生、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救助对象。一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是“三无”人员;三是城乡低收入家庭;四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的人户分离困难家庭人员;五是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救助范围。一是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二是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三是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四是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五是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