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忠县部分山区及边远高寒大山区生育政策的批复
(渝府〔2009〕154号)
忠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请求认定符合再生育政策的部分山区和边远高寒大山区范围的请示》(忠县府文〔2009〕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确定下列村(居)民小组为《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所称“部分山区”,所在村(居)民小组的农村独生女户和少数民族户可申请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
忠州镇、新生镇、任家镇、善广乡、乌杨镇、洋渡镇、石子乡、石宝镇、涂井乡、汝溪镇、野鹤镇、金声乡、官坝镇、石黄镇、兴峰乡、马灌镇、金鸡镇、新立镇、双桂镇、拔山镇、花桥镇、永丰镇、三汇镇、白石镇、黄金镇229个村(居)的1273个村(居)民小组;
同意确定下列村(居)民小组为《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所称“高寒大山区”,所在村(居)民小组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可申请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