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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主城区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主城区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的通告
(渝府发〔2009〕96号)


  为加大我市“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减排工作力度,进一步改善主城区空气环境质量,推进宜居重庆和健康重庆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蓝天行动实施方案(2008-2012年)的通知》(渝府〔2007〕22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2009〕143号)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今明两年进一步实施主城区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主城区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的重点区域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和北部新区的69个街道(镇)。

  二、本次主城区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目标任务是: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纳入本次清洁能源改造实施范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饮食服务行业、建筑工地等现有以煤为燃料的20蒸吨/小时以下锅炉、窑炉、大灶和茶水炉的清洁能源改造;完成主城区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烟气治理工程。

  三、本次主城区清洁能源改造工程由主城有关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交委、市商委、市环保局、市市政委、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和燃气、电力等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完成对有关单位燃煤设施的清洁能源改造工作,落实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的有关优惠政策和补助资金,完成配套天然气管网建设,落实煤改气天然气指标,确保本次主城区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目标任务的完成。

  四、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所需资金,原则上由有关业主(单位)自筹。为鼓励主城区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对按要求完成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工作的业主(单位)给予补助,主城有关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也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予以支持。补助标准按照渝府〔2009〕14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纳入本次主城区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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