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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部门决策失误检讨和公开道歉制度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部门决策失误检讨和公开道歉制度的通知
(眉府发〔2009〕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政府部门决策失误检讨和公开道歉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眉山市政府部门决策失误检讨和公开道歉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建立权责一致的决策机制,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防止和减少决策失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失误是指在决策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关于行政决策的相关规定或超越权限决策,致使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组成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四条 决策失误的检讨和公开道歉。

  (一)在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召开的相关工作会议上作检讨。

  (二)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1.在《眉山日报》刊载公开道歉书。

  2.在眉山电视台公开道歉。

  第五条 决策失误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作出决策的责任领导作检讨和公开道歉;受部门委托的组织决策失误的,由委托部门和受委托组织作出决策的责任领导作检讨和公开道歉。

  第六条 决策失误部门须据实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最大限度地挽回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或影响。整改结果限时报市政府。

  第七条 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因决策失误进行检讨和公开道歉的,对作出决策的责任领导给予停职检查、提请免职等组织处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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