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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3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按照我市创建法治政府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主体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清理、公告力度,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规定,认真执行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审查和资格公告制度。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的不同分类,全面清理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杜绝临时机构以及没有法定依据自行委托的组织进行执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各相关单位要及时通过报纸、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切实落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遂宁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遂宁市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考试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函〔2009〕313号)要求,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岗前培训制度,坚决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使用、年检等管理工作,对所有申领了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各相关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各级各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始终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确、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坚持依法、公正、公平执法。行政执法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调查取证要依法依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要亮证执法,并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的意见,不得因相对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力度,完善行政审批流程,推进集中审批、并联审批、网上审批、限时审批等办法,努力建立高效便民的行政审批方式。加强对审批事项的监管,落实“谁许可、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责任制度,坚决防止只批不管、重审批轻服务的现象。
  (三)规范涉及企业的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完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制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的法制环境。行政执法部门进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必须做到依法、廉洁、文明。拥有相同职能的部门和同一部门的上下级,不得对企业进行重复检查。严禁违反规定向企业收取检查费用,不得以检查为由无偿占用企业商品、物品以及对相对人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凭借职权向企业摊派、强拉赞助、报销费用;不得强迫企业参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考核、达标、升级、评优等增加企业负担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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