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职责
(一)按照《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按照《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审理决定行政复议案件;
(三)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运行机制,规范行政复议行为;
(四)创新行政复议方式,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和办案质量。
五、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向市政府集中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窗口派驻工作人员,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提出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及建议意见;
(二)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承办以市政府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文书;
(四)处理或转送申请人对
行政复议法第
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承办复议机关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申请、相关资料、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证据、依据的转送事项,审核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草拟的行政复议决定;
(六)承办市政府委托的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案件;
(七)办理
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事项;
(八)指导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开展行政复议业务工作;
(九)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十)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和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一)承办全市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