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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医疗安全防控体系》的通知

  7.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监测。严格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疗器材进货渠道,保证质量,减少安全隐患的存在,同时要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及医疗器材质量跟踪,杜绝因药品及医疗器材导致的医疗安全事故的发生。
  8.积极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遂宁市预防及处置医患纠纷暂行办法》切实履行医疗机构的职能职责。发生医患纠纷后,应及时书面或口头报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立即指派其工作人员对医患纠纷进行调查,耐心听取患方反映的意见、诉求,及时对患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分析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争取相互理解,化解矛盾;不能达成共识的,要口头和书面详细告知患方依法解决医疗争议的途径。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持有异议,医疗机构应当书面征求患者近亲属意见是否同意尸检,如患者近亲属同意尸解并签署尸解同意书后,应立即与患者近亲属共同协商确定尸检机构,力争在48小时内进行尸解。
  患者死亡后,医疗机构应主动联系公安、民政、殡仪馆并协助死者亲属将尸体移送殡仪馆停放。
  经医患双方协商、医患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医疗纠纷,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机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9.加强院内压力容器、电梯、电路、危险化学物品、生物制品、麻醉药品、病房门窗、床单元设施、职工及病员食堂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的监督管理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杜绝非医疗因素导致的安全事故发生。
  (二)卫生行政部门
  1.加强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满足城乡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提供有力保障。
  2.规范医疗市场秩序,确保群众就医安全。充分发挥卫生部门的监督职能,加大对医疗市场的监管力度,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严格医技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和医疗服务技术准入,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从源头上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3.加强医疗价格管理,督促各级各类医院建立完善医疗费用查询制度、院务公开制度,杜绝不合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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