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协助并积极参与生产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协助处理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
(十)完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三、驻企安监员的管理
驻企安监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农村基层干部、复退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中招聘。必须取得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驻企安监员资格证》后,由区、县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所在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进行聘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管理和安监部门的综合监管,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并参加不低于20万元的意外伤亡保险。
驻企安监员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由区、县行业主管部门与驻企安监员签订目标责任书,并以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为依据,进行绩效考核,实行绩效工资。对连续考核不合格的驻企安监员,由行业主管部门商所在企业予以辞退。
实施驻企安监员制度所需经费由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具体方案,原则上由企业承担。
驻企安监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试行驻企安监员制度,是加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移下移的积极探索。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原则的高度,把这项工作抓细、抓实、抓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研究出台驻企安监员的政策措施,试点企业要按照要求及时聘用,完善手续,推动驻企安监员工作的尽快落实。
(二)强化宣传,推动试点。今年,首先在烟花爆竹企业试行驻企安监员制度。各区、县政府,安监、中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在10月底前全面铺开。要加强宣传引导,精心组织实施,认真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在2009年12月底前到位。要认真研究驻企安监员的政策措施,保障驻企安监员工作的必要条件和工作经费,建立完善驻企安监员工作制度,形成驻企工作良性运转的长效机制。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驻企工作实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要加强驻企安监员的管理,建立健全驻企安监员培训教育制度、安全责任制度、目标管理制度、奖惩激励制度、日常管理制度等,强化驻企安监员的监督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驻企安监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探索驻企安监员制度实施的经验,创新工作方式,确保试点工作出经验、出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