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同意江干区笕桥医院等单位购置医用高压氧舱的批复
(浙卫发〔2009〕202号)
杭州、宁波、嘉兴、台州市卫生局:
你们关于要求配置高压氧舱的相关请示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杭州市江干区笕桥医院购置单人纯氧高压氧舱1台,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购置12人空气高压氧舱1台及单人单舱纯氧高压氧舱1台,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购置大型多人舱(带过滤舱的16+4卧式大型医用氧舱)1台及单人纯氧高压氧舱1台,温岭市第三人民医院购置高压氧舱(8人位)1台,嘉兴市浙江新安国际医院购置GY3290/0.3-16型16人高压氧舱1台。
二、购置的医用高压氧舱,必须是已经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厂家制造的。
三、医用高压氧舱使用前,须经我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并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医用氧舱使用证》。
四、医用高压氧舱管理应按照我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购置高压氧舱管理的通知》(浙卫发〔2001〕419号)执行,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掌握治疗适应症,规范执行操作规程,实行封闭式管理,确保病人治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