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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通知

  (六)工商、税务部门主要负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接纳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培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自主创业的戒毒康复人员在免除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费用、税收优惠等方面予以支持。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对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
  (八)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对戒毒康复人员的文化教育予以支持。
  (九)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戒毒康复工作。
  各区、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进一步细化工作职责,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工作措施
  各乡镇(街道)要认真抓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做好安排、布置、检查和落实,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协调处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进行工作绩效评估考核。
  (一)明确承担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职责的组织和人员。吸毒成瘾人员50人以上的街道、乡镇应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配齐社区戒毒(康复)专兼职工作人员。吸毒成瘾人员不足50人的街道、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也要落实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社区戒毒(康复)专兼职工作人员可由街道、乡镇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聘用社会工作者或者禁毒志愿者担任。
  (二)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和社会康复工作的保障机制。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保障机制。吸毒成瘾人员50人以上的应专门设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办公场所,开展戒毒康复工作;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经费(含尿检费、体检费、药物维持治疗费、技能和业务培训费、生活困难救助费、必要的办公设备购置和办公经费等)和人员经费(含聘用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禁毒志愿者等)要纳入当地县级财政预算;动员各种社会资源和力量,积极支持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发动各乡镇(街道)筹措资金及接受社会捐赠等方法;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还可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对象的医疗服务和心理辅导站(点)。
  (三)解决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戒毒治疗需求。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戒毒治疗措施。各级卫生部门应根据戒毒康复人员治疗需求,将戒毒康复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医疗卫生发展建设规划,并积极开展对医务人员的戒毒治疗业务培训。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大力推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对吸毒成瘾人员数量较大的街道、乡镇可探索建立流动服药点。对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遵守社区戒毒和社区康规定的吸毒人员,卫生、公安部门应当准许其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四)积极帮助戒毒康复人员融入社会。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研究出台相应政策,探索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对象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机制,拓宽安置就业点,协调相关企业设立专门的安置就业点,接纳社区戒毒人员就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为戒毒人员树立脱毒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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