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2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统计信息报送工作,根据《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遂府发〔2008〕16号)、《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的通知》(遂委办〔2008〕151号),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近年来我市暴雨、洪涝、大风、山体滑坡、干旱等自然灾害交替发生,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准确、及时地报送灾害情报信息,对赢取抗灾救灾工作时间,为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自然灾害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切实抓好查灾、核灾、报灾工作。
二、明确任务,各司其职
为避免迟报、漏报、瞒报、虚报、重报灾害信息,必须坚持“条块结合、分级分类”的原则,确保快速高效、口径一致。
(一)各区、县政府应急办负责自然灾害旬(月)汇总统计表和突发自然灾害单次情况统计表的报送。
(二)市级各相关部门负责突发自然灾害单次情况统计表的报送。
1.市民政局负责房屋损失、人员受灾情况的查灾、核灾、报灾工作。
2.市农业局负责农作物、经济作物受灾情况的查灾、核灾、报灾工作。
3.市水利局负责塘、库、堰、河道等水利基础设施损失情况的查灾、核灾、报灾工作。
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震、地质灾害造成的国土、矿山资源等损失情况的查灾、核灾、报灾工作。
5.市交通局负责道路、桥梁、船舶等损失情况的查灾、核灾、报灾工作。
6.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绿化、管网等基础设施损失情况的查灾、核灾、报灾工作。
7.市林业局负责林木、森林植被等损失情况的查灾、核灾、报灾工作。
8.市畜牧局负责大牲畜等方面损失情况的查灾、核灾、报灾工作。
其它方面的灾情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查灾、核灾、报灾。
三、严格时限,务求高效
灾情报送实行时限制和续报制。自然灾害旬(月)汇总统计表(附件1)平常时段(1-4月、10-12月)每月30日前(遇星期天提前至星期五)、汛期(5月-9月)每10天(遇星期天提前至星期五)报送市政府应急办。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区县及市级各相关部门必须及时报送突发自然灾害单次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文字材料,于灾害发生后3小时内报送初步查实的灾害情况,因情况特殊,难以在3小时内报送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24小时内报送进一步查实的准确灾害情况。
四、健全制度,规范内容
全市建立市、区(县)、乡(镇)、村(居委会)、社(组)五级灾情查灾、核灾、报灾工作网络,实行逐级和分类报送制度。市级各相关部门和区县、乡(镇)必须落实1名灾情信息统计员,负责统计汇总区域内的灾情信息;村(居委会)、社(组)必须落实1名灾情信息报送人员,负责灾情的收集、汇总和报送。各区县及市级各相关部门、新闻媒体要注意收集灾情影像、图片等原始资料,在报送统计表的同时必须同时报送文字材料和影音、图片资料。全市灾情由市政府应急办汇总、报出。灾情信息统计员和灾情信息报送员名单及联系方式(附件3)于9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办联系人:张亦驰,联系电话:2225030,传真:2988503,邮箱:yj2225030@126.con。
五、严格督查,逗硬考核
为了确保灾情情报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市级各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应急办要对基层报告的灾情进行抽查、核实,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应急办将对全市灾情报送工作进行跟踪督查,对不按要求报送和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逗硬扣减年度目标分值,责令查找原因和限期整改;对造成重大影响的,逗硬实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