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若干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9]293号 2009年9月30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配合我市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管理工作的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延期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原因
  出口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如不能按期申报出口退(免)税,可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
  (四)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的;
  (五) 其他特殊原因。
  对于出口企业需借出已向退税部门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到海关办理退运的,可将报关单复印件和对应的退运证明复印件交退税部门,退税部门对上述报关单视同已申报,企业不需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二、延期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申请期限
  (一)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提出延期申请。即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的到期之日未超过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申报期限为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的到期之日超过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申报期限为下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二) 生产企业应在“免、抵、退”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如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可在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请。
  (三)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四)小规模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提出延期申请。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