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绞车问题的复函
(浙安监管矿函〔2009〕139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绞车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一〔2009〕2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不得使用没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提升绞车,严禁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
二、要督促有关矿山企业,及时淘汰现有不符合要求的提升绞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