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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财政所(办)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十七、健全资产购买、处置、登记和台账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防止资产流失。
  十八、健全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村财民理乡代管”工作。
  十九、建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制度,统筹兼顾,加强项目论证、立项、申报、实施、验收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二十、财政资金分配与使用、财政管理制度,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一、推行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二十二、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和新闻媒体、群众舆论等的社会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 会议制度

  二十三、实行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事项,都要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会议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要确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加大会议议定事项落实的检查督促力度。
  二十四、办公会议由财政所所长或委托副所长召集和主持,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可请乡镇党委、政府、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有关同志列席。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的决定及重要指示,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讨论各级党委、政府、财政部门有关征求意见稿;
  (三)讨论通过重要的规章制度,确定财政所年度的工作任务,研究工作措施;
  (四)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五)讨论预决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等财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处理财政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布置阶段性重要工作;
  (六)讨论财政所岗位设置或变动、工作人员分工及考评
  (七)讨论财务计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八)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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