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财政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主持财政所的工作,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全体工作人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或承担所长委托负责的专项工作。重要工作事项由所长负责协调,工作人员相互配合。
九、探索管理与服务的工作新机制,严格首接首问责任制,积极开辟“公开服务办事窗口”,对财政惠民政策咨询、直补资金发放和社会公共服务等事项,明确办事流程,实行规范化办理,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三章 决策程序
十、财政所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要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程序、规则和机制。
十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财政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需提请乡镇党委、政府或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研究其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重大公共事项,应充分征求其意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采取各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十二、及时跟踪和反馈各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三、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各项工作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
十四、乡镇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涉及财政措施、财政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十五、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由财政所办公会议讨论后,按《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163号)等有关要求执行。
十六、加强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禁止举借新债或为债务行为提供担保。对历史形成的债务,要按照上级政府债务管理部门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开展登记、核实与化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