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收费清理政策的通知
(苏价费[2009]314号、苏财综[2009]59号)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下发后, 各地及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的贯彻落实,同时,反映了一些情况和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清理政策明确如下:
1、取消、停止征收各类证照工本费后,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单位的 发(换 )证、审查、审核(复核)、年检(审)、贴花等均不得收费。
2、取消、降低、停止征收和收费优惠减免等收费项目涉及的征收部门,包括征收部门所属单位的相应收费。
3、取消的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费”,指取消公安部门对运送不可解体的超长、超宽、超高货物车辆收取的通行费和交通运输部门发放的超限运输车辆许可证工本费,保留勘察费、护送费。
4、“省级机关汽车通行证工本费”取消后,省以下各级机关汽车通行证工本费也一律取消。
5、取消外事部门的“代办费”后,“代办因公出国签证费”归并到“护照费” 项目中。
6、取消的“其他工商咨询服务收费”是指:
(1)代办其他委托事项;
(2)科技、经济信息中介服务及合作事项;
(3)法律、法规培训。
7、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免收船舶登记费,不包括江苏海事部门收取的船舶登记费。
8、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政府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书工本费取消和设备中标服务费降低后,其他政府行政机关的招标文书工本费、设备中标服务费也应取消和降低。
9、大中专毕业生创立的中小企业是指毕业两年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创立的中小企业。
10、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 是指从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仲裁案件中财产价格鉴证的各类机构的收费,一律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153号、苏财综[2008]34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