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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变更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变更的公告
(深法制〔2009〕15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此次机构改革涉及主体名称和行政执法职责调整的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7个政府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变更公告

  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使原市发展和改革局、市重大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原市物价局的定价职责以及市统计局的统计分析、信息发布职责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使。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再行使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储备以及粮食行政管理职责;不再行使总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职责。

  二、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行使原市贸易工业局、原市科技和信息局、原市保税区管理局、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原市政府驻深单位管理办公室的职责,但原市贸易工业局承担的酒类市场管理职责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行使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的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储备以及粮食行政管理职责;行使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的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职责;行使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初审和监督检查、市民出境就业管理职责。

  三、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部门不再履行组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业务培训、继续教育职责。

  四、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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