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和亮证收费的;
4、搞行业(系统)垄断、价格歧视、恶性竞争,或强制入会、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
5、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利益分成的;
6、使用失效的收费文件或失效的《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实施收费的;
7、不按规定参加《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年度检审,或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情况的;
8、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1:
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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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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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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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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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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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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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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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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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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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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