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下列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采取计时收费方式,按照完成服务所需专家人日数和每个专家人日收费标准确定收费。专家人日数根据服务项目的服务规范、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专家人日收费标准根据专家专业技能水平、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一般为中级职称的每人每天150-200元,高级职称的每人每天300-400元。
(一)技术服务:指需要组织专家库的专家进行技术咨询、起草文本、编写程序文件、帮助新建企业建立有关体系、进行专业技术扶持、人员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二)技术咨询:指需要组织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咨询,提供咨询资料,出具咨询报告。
(三)评审、验收:指需要组织专家库的专家进行资质、认定、论文等评审,成果验收。
(四)项目评估(非价格评估):指需要组织专家库的专家进行技术项目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五)技术鉴定:指需要组织专家库的专家对灾害、事故等进行现场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报告。
第十三条 培训服务收费实行按课时计费,根据培训场地、办班规模、授课人员水平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培训课时依据国家或省相关培训规定计算,每天培训不超过7小时。
(一)继续教育培训、上岗前培训等强制性培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继续教育培训:每课时8?10元;
2、上岗前培训:技工(泥工、瓦工、木工、电工、出租车驾驶员等):每课时2元;初级技术人员(技术员、造价员等):每课时4元;中级技术人员(工程师、评估师等):每课时6元;高级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等):每课时8?10元。
(二)其他非强制性培训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培训教材、资料,按自愿原则购买,按实收取工本费。严禁借培训滥发资料,明确每人期教材、资料费为: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技工分别不超过130元、100元、80元和50元。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不超过省定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委托方要求对评审、鉴定等结果在报纸上进行公告的,可按实代收公告费;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共同进行公告的,公告费平均分摊,社会团体只能代收分摊部分的公告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分摊的公告费不得由被公告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其他属于垄断性、强制性或指定的有偿服务收费应按照《湖南省定价目录》规定,在服务收费前30个工作日报有权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提供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所列的有偿服务,服务收费单位应在服务收费前20个工作日向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核定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附上单位资质材料(社团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属政府或部门委托的服务应提供授权书或委托书、属国家或省规定实行资格准入的服务应提供国家或省颁发的从业资质证),填报《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申报审批表》、《社会团体短期培训收费申报审批表》(见附表1、2)。
第十七条 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制度,社会团体应凭经批准的收费文件或《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申报审批表》、《社会团体短期培训收费申报审批表》,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
社会团体各类有偿服务均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社会团体应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原则、收费标准等,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及社会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的监管力度。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或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的;
2、未签订服务协议(合同)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而收费的,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