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8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0日)废止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湘价服[2009]136号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各市州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社会团体有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湖南省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
湖南省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务院纠风办等八部委《
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我省规范行业协会服务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我省境内经各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是指社会团体除会费、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以外的有偿服务收费。
第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法对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实施管理。
第五条 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审批的管理原则。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的政策,审批经中央和省级民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的政策,审批经同级民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第六条 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同级民政主管机关备案;其中依法强制入会的会费标准视同特定服务收费应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条 社会团体从事有偿服务应在其社团登记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并遵循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不盈利原则收费。接受服务委托后,应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明确具体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并提供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服务,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无委托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不得收费,也不得借助行政职能强行服务实施收费。
第八条 社会团体应切实履行好服务会员服务企业的宗旨,为全体会员提供普遍服务,包括一般咨询、内部报刊资料、互联网、各类评比、评级以及授牌等活动,不属有偿服务范畴,均不得收费,其各种开支应在会费中列支。
第九条 社会团体为少数会员或面向社会为非会员提供服务,属有偿服务范畴,可实行有偿收费。包括具备服务资格从事的技术合作、信息交流、举办展览、展销、代理、新产品推介以及依法接受政府及其部门指定或授权开展的等级考核、资格考试、评审、项目评估、认证、鉴定、检验、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十条 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团体有偿服务的制度,社会团体接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服务,由政府及其部门支付相应的费用,不得转嫁管理对象收取服务费。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依法接受政府及其部门指定或授权提供的等级考核、资格考试、评审、项目评估、认证、鉴定、检验、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提供的竞争性服务或服务对象能自主选择的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社会团体按照补偿成本不盈利的原则自行确定。其中价格主管部门对专项服务收费有审批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