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年以上的,得10分。
三、定点零售药店申请
零售药店符合《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
六十五条规定,总部为在深圳的连锁直营零售药店,且同一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内无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可由其连锁医药公司总部于公告之日起至2009年10月15日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书面材料(《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2009年8月版)》,其中《药店员工参加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统计报表》代替《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
(二)深圳市人事部门或药监部门查验(中)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证、学历证书真伪的证明。
(三)出具药店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的证明,证明该申请药店位于该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辖区。
(四)其他书面材料见《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2009年8月版)》填写及提交说明(详见网址:http://www.szsi.gov.cn/xzzq/bgxz/200811/
P020090818506005316748.doc)。
逾期提交申请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不予受理。
各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辖区内无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1家零售药店。
四、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评定办法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根据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定,评分标准共11项,满分100分。根据综合评定的名次,确定评分60分以上及在同一社区工作站辖区排名第一的为定点零售药店。在对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各项考评时,如发现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有错误的,则该错误相关的评分项不得分。具体标准如下:
(一)零售药店或连锁公司的注册资金(5分)。
1.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得1分;
2.人民币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得2分;
3.人民币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得3分;
4.人民币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得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