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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09年新增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公告


  说明:"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二)该医疗机构与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距离(10分)。

  1.100米以下的,不得分;

  2.100米-200米以下的,得2分;

  3.200米-300米以下的,得4分;

  4.300米-600米以下的,得6分;

  5.600米-1000米以下的,得8分;

  6.1000米以上的,得10分。

  (三)该医疗机构所在街道辖区内有无其他定点医疗机构(10分)。

  1.有3家及更多的,不得分;

  2.只有2家的,得2分;

  3.只有1家的,得5分;

  4.无,得10分。

  (四)该医疗机构固有服务人群的数量(10分)。

  1.500人以下的,得5分;

  2.500人-1000人以下的,得8分;

  3.1000人以上的,得10分。

  (五)该医疗机构具有的全科医生(含公共卫生职业医师)或高级职称医生的数量(10分)。

  1.1名,得3分;

  2.2名,得6分;

  3.3名以上的,得10分。

  (六)该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备药数量(10分)。

  1.100种以下的,得3分;

  2.100种-200种以下的,得6分;

  3.200种-300种以下的,得8分;

  4.300种以上的,得10分。

  (七)该医疗机构业务用房面积(10分)。

  1.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得2分;

  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下的,得4分;

  3.建筑面积200平方米-300平方米以下的,得6分;

  4.建筑面积300平方米-400平方米以下的,得8分;

  5.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得10分。

  (八)药品收费情况(10分)。

  现场随机选出5种药品,核对其药品进货价与零售价,加价在15%以内的,得10分,每升高1个百分点扣1分。

  (九)诊疗项目收费(10分)。

  现场提供医院诊疗项目收费清单,每出现1个违反深圳市医疗收费标准的项目,扣1分。

  (十)该医疗机构的连续开业时间(10分)。

  1.半年以下的,不得分;

  2.半年-1年以下的,得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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