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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④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及时受理患者的价格咨询,妥善处理医患之间的价格纠纷,年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确有违价行为的投诉次数少于5次。按时按质完成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医药费用监测、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药品和医用材料公示数据报送及时、准确。

  第九条 三类价格医院考核标准

  达不到二类及以上价格医院考核标准的其他医疗机构可按三类价格医院明确,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按不高于三类价格医院标准的80%控制。

  第十条 上述特一类、一类、二类价格考核标准的各项指标具体量化为分值(详见附件的《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申报考核表》),如各档次最终评定结果的分值总和达不到90分的(每项分值不得拆分计算),或发生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和价格违法行为的,其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类别相应下降一级,并由省市物价局会同省市卫生厅(局)发文公告。

第四章 考核机构

  第十一条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共同负责组织领导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工作,负责制订全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相关价格管理处室按本办法规定承办具体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在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指导下,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当地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工作。

第五章 考核工作组织及程序

  第十三条 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由省、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特一类、一类价格医院及省部直医疗机构的价格类别考核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负责,二类价格医院的价格类别考核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三类价格医院的价格类别考核按执业许可证注册登记所属地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评推荐,报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考核。

  第十四条 参加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的医疗机构,必须建立价格考核档案,备齐考核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并填写《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申报考核表》,按照管理权限经所在市(州)或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分级上报。

  第十五条 各级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医疗机构申请后,应及时开展考核工作,并视医疗机构规模组成2-4人小组,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开展考核,并作出考核结论。审查合格后,执行特一类、一类、二类价格类别的医疗机构名单,由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发文公告。三类价格类别医疗机构名单由市州物价局、市州卫生局发文公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确定后,由省、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分级监督管理,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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