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具体数据以医疗机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信息资料为准,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医院规模及执业情况,包括医疗机构级别、年门诊人次、年出院人次、实际开放床位、年床位平均使用率、医药费用变动等情况。
2、医技人员和学科建设情况,包括副主任以上医师数、副主任以上护师数、其他副高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数、学科建设等技术能力。
3、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情况,包括管理机构、人数,院内价格管理制度、价格公示、价格举报投诉和违价查处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六条 特一类价格医院考核标准
严格执行医疗卫生、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价格管理到位,具有良好的医疗信誉,具体标准为:
1、取得省卫生厅核发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门急诊人次不少于100万人,年出院人次不少于5万人,实际开放床位数2000张以上,年床位平均使用率不少于98%。年门诊人次费用、住院病人床日总费用的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内。
2、医院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数不少于300人,其中:主任医师数不少于150人。副主任以上护师(士)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主任护师数不少于3人。其他副高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数不少于50人。
3、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和科研能力,享受国务院津贴专家人数不少于30人,国家级重点学科不少于3个,省级重点学科不少于6个,每年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0个。
4、具有独立的价格管理机构,其中经省价格主管部门等机构培训合格的专门负责价格管理的人员不少于3人,兼职价格管理人员覆盖各临床医技科室。具有健全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规定实行价格公示和费用查询制度,按要求提供住院患者每日费用清单。
5、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及时受理患者的价格咨询,妥善处理医患之间的价格纠纷,年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确有违价行为的投诉次数少于5次。按时按质完成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医药费用监测、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药品和医用材料公示数据报送及时、准确。
第七条 一类价格医院考核标准
严格执行医疗卫生、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价格管理到位,具有良好的医疗信誉,具体标准为:
1、综合医院
①取得省卫生厅核发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门急诊人次不少于25万人,年出院人次不少于2万人,实际开放床位数700张以上,年床位平均使用率不少于90%。年门诊人次费用、住院病人床日总费用的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内。
②医院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数不少于30人,其中:主任医师数不少于15人。副主任以上护师(士)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主任护师数不少于3人。其他副高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数不少于5人。
③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和科研能力,享受国务院津贴专家人数2人。市州以上特色专科5个,其中省级及以上2个。承担市州以上科研课题5个,其中省级及以上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