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双百市场工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准公益性项目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受理单位核对无误后退回,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2)自建项目应当提供购置设备签订的合同及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统一招投标项目应当提供项目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购置设备清单(列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制造厂商),冷链系统设备应列明安置的详细地址;(4)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5)具有一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施和资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供或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双百市场工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基础设施项目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3)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4)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以及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备案证明;(5)具有一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施和资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供或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农村流通网络升级改造项目需提供的材料:(1)专项资金申请文件;(2)项目承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报告,包括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及配送中心建设情况;(4)项目验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组织验收程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承办单位上报材料,共同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的审核或验收。对审核或验收合格的项目,按相应标准给予财政补助。
1.对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的组织验收情况,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复检。
2.对于双百市场工程项目,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成立由管理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项目验收小组,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及时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
3.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农村流通网络升级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4.必要时,省商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实地督察项目执行情况或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费用按不超过1%的比例在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