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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支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

  (四)支持开展境外宣传推介;

  (五)支持企业开展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证;

  (六)支持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

  (七)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八)外经贸促进政策确定的当年度资助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内容及标准

  (一)境内外展(博)览会项目

  1.对企业和项目承办单位参加(组织)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确定的境内外对外贸易展(博)览会,发生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展品运输费等给予一定资助,其中对省商务厅组织的重点展会给予重点资助;对为宣传反映浙江省整体形象的广告费给予一定资助。已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的项目,对未资助部分给予一定资助。

  2.对企业参加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确定的境外对外贸易展(博)览会,赴境外参展人员发生的国际交通费、境外住宿费按不同参展地域给予分档资助,每个摊位资助1人,每家企业重点展会最多资助4人,一般展会最多资助2人。

  3.年度支持类展会目录由省商务厅另行公布。

  (二)境外贸易促销活动项目

  对企业参加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确认的境外促销活动,发生的国际交通费、境外住宿费按不同地域给予分档资助,单项活动每家企业最多资助2人。

  (三)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对国际知名的省内大型电子商务平台为企业开展网上展示等外贸促销业务提供优惠服务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

  (四)境外宣传推介项目

  1.对企业及省级行业组织为开展境外宣传推广制作画册、光盘等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每家企业当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农产品类商品宣传推广,每家企业当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对企业在境外发布宣传广告(包括路牌广告、报刊广告和影视广告等)发生的广告费给予一定的资助,单项广告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当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农产品类商品宣传广告, 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当年资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已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的项目,对未资助部分给予一定资助。

  (五)认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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