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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程序及要求

  (一)记分管理周期及程序。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行年度累积记分管理。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月起计算,满12个月为一个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清除,重新开始积分。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现场监督笔录上做好记录,要求医疗机构当事人及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告知医疗机构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对不良执业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在实行记分管理的同时依法予以行政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制作《通知书》,并及时送达该医疗机构和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应当及时累积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情况。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其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获知相关信息并核实后按照规定给予记分。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归档范围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不良执业行为的事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诊疗护理规范的依据及处置意见,监督检查人员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和《通知书》等。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记分,并制作《通知书》,不得以记分代替或降低卫生行政处罚。

  (二)累积记分的相应处理。医疗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其不良记分半年累积为6分或年度累计为10分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其不良记分半年累积为8分或年度累计为15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其不良记分半年累积超过10分或年度累计超过24分的,以及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为6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降低医院等级并注销相应执业科目,直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公示与处理

  登记机关定期公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累积记分为10分及以上的,登记机关应当对该医疗机构提出警示,并及时将该医疗机构记分情况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达到24分时,登记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督促其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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