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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拆除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或标底中应按规定取费标准计算,足额计取。拆除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按规定单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或计取费用低于规定标准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四、措施费用的监督管理

  (一)拆迁人或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在申领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给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

  (二)拆迁人不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项目停止实施;因未改正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拆迁实施单位、拆除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的,由市房屋拆迁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列入不良档案记录。

  (四)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不严格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管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措施费用的实施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批准的城市房屋拆迁许可项目和正在实施未报结的城市房屋拆迁拆除工程均按本意见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二)本意见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仅适用于我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拆除工程,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可参照执行。

  附件: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组成和取费标准表

序号

分类

费用组成

取费标准

1

安全资料编制、安全警示标志购置及安全宣传费用;

12元/平方米

2

工人防护用品、用具购置及临边、洞口、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用;

3

拆除施工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4

施工现场安全网、防护棚、隔离栏、安全通道等设施费用;

5

施工现场安全用电及电气保护、安全照明设施费用;

6

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

7

其他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8

施工现场采用彩钢板,砖、砼砌块等围挡的安砌、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用;围挡的墙面美化(包括内外粉刷、刷白、标语等)、压顶装饰费用;

8元/平方米

9

大门、告示牌、工人胸卡、企业标识的制作费用;

10

施工现场局部道路硬化及冲洗车辆设施购置费用;

11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临时供水、供电、供气的管线、简易工棚等)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费用;

12

现场生活卫生设施费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费用;生活用洁净燃料费用;防煤气中毒、防蚊虫叮咬等措施费用;

13

现场环境卫生保洁用品费用;治安综合治理费用;

14

现场配备医药器材、物品的购置和急救人员培训费用;

15

用于现场工人的防暑降温费、电风扇、空调等设备及用电费用;

16

其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17

扬尘控制洒水设备摊销(或租赁)和用水费用;

10元/平方米

18

现场污染源的控制,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外运及防尘措施等费用;水泥、砂石等易扬尘污染物料密闭存放或覆盖措施等费用;

19

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防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

20

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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