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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参照江苏省和南京市建设部门关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对房屋拆除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实际,现明确房屋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用的取费标准为:安全生产措施费用12元/平方米、文明施工措施费用8元/平方米、环境保护措施费用10元/平方米。详细组成和标准见附表。

  二、措施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拆迁工地周边应当设置2米以上硬质密闭围挡,人口密集区及临街一面应当设置密目网,实行封闭拆除。

  (二)房屋拆除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洒水设施,拆除房屋产生较大粉尘的必须做到边拆房边洒水。

  (三)拆迁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临时堆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不得在施工工地外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四)拆迁工地和运输车辆按照“四有两不”要求,做到施工工地有围挡、有硬化地面、有冲洗设施、有保洁人员,车辆装载后挡板不超高、车轮车身不带泥上路。

  三、措施费用的使用管理

  (一)拆迁人(建设单位)在编制拆迁项目概(预)算时,应当依据本意见的取费标准,向其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支付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计入拆迁总成本。拆迁人、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与拆除施工单位应当在拆除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明确费用支付计划和使用要求等条款。

  (二)拆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开工前应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概(预)算总额的60%以上,其余费用应按进度在拆除工程报结前付清。

  (三)拆迁实施单位对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管理负总责。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施工进度及时向拆除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如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拆除施工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扬尘等控制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拆迁实施单位负主要责任。

  (四)拆迁实施单位和拆除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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