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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网格式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第九条 城市单元网格的划分、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的分类以及编码规则、数据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标准执行,重点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的分类,有条件的城市逐步纳入涉及城市管理的其他设施。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数据库每年应进行一次更新。
  第十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应坚持整合资源、降低成本、发挥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的涉及城市管理的信息化资源,实现设备、系统的共建共享。
  第十一条 在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应逐步建立区级二级平台和区级城市管理指挥系统。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要预留与区级二级平台对接的数据接口。
  第十二条 依托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体系。根据城市管理立案件处置情况,对不同岗位、区域和责任单位,进行月评价、季评价、年评价,并定期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定期召开网格式数字化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分析各类城市管理立案件的特点,持续改进工作,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减少同类立案件的发生率。
  第十四条 城市单元网格的划分和城市部件、事件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城市管理事件发现、立案、调度、处置、反馈、结案、评价等环节的管理办法、时限要求及管理制度,由各市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实施网格式数字化城市管理,一般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完成城市管理单元网格划分、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调查、分类、编码工作;
  (二)完成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颁标准。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数字化城市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地理信息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数据库;数字化城市管理评价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协同工作网络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与相关信息系统的交互平台;12319城建便民服务热线投诉受理平台等;
  (三)建立城市管理监督员队伍,并配备必要的信息采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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