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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按照“统一规划,高起点设计,分级负担,多元化筹资”的思路,建立与道路建设相配套的交通安全设施资金投入制度,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工程总体预算。

  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三同时”的要求,建设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执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2006)、《交通电视监视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A/T 514-200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指南》、《无锡市交通指路标牌标准设计》等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状和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在设计阶段提出实施意见,以满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要求。

  四、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审核验收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加强设计审查和竣工(专项)验收。

  (一)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和设计审查阶段,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交通安全设施的施工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图施工。

  (三)道路通车前,一般交通安全设施应设置到位,完成道路交通信号灯的安装和调试,具备亮灯条件,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能亮灯通车。

  (四)智能交通安全设施必须在道路通车后1个月内,完成安装、调试和接入。接入试运行3个月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专项验收。对于专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及时整改,经复查确认符合验收条件的,才能通过专项验收。专项验收通过后,根据市政府锡政发〔2004〕342号文件精神,交通安全设施移交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建设单位在移交管理时,应同时移交相关资料。施工单位自专项验收通过且工程移交管理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和承担质量保修义务和责任。交通安全设施专项验收通过后,应在2个月内办理好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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