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无锡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28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部门《无锡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2009年9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84号)文件精神及工作部署要求,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本级及所辖区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原则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核定。
(二)在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原则上市区和各市(县)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四)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三、绩效工资的构成、标准和发放办法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市区绩效工资按统一标准执行。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由学校在考核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发放。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设立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两项。
岗位津贴的发放办法和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适当拉开差距(具体标准见附表一)。生活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情况确定,标准为每人每月1900元。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按月发放。
根据我市实际,市区义务教育学校不设农村学校教师补贴。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在项目设置上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班主任津贴、一线骨干教师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奖励等项目,也可自主设立其他项目,并制订具体发放办法。除班主任津贴等需要按月发放的之外,其他项目一般在年度考核后发放。
班主任津贴根据学校类型及班主任的工作职责等因素,确定其津贴标准为:小学300元/月、初中400元/月。班主任津贴一般按月发放,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享受班主任津贴,离开岗位后不再享受。
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同级人事、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际发放水平,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校长的绩效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原则上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得超过本校教师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倍。
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为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理事会参与评估论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绩效工资实施后,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各地自行建立以及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
四、绩效工资的具体核定程序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照本行政区域确定的具体标准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确定,由学校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社会公共服务绩效考核结果提出所属各学校具体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经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三)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正常变动,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及时申报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正常变动,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年度内学校发生工作人员构成及工资水平变化的,当年内原则上不作相应变动,待下一年度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时作相应调整。
五、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按市规定发放的交通补贴、医疗补贴、公积金、提租补贴项目和标准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一律停止执行。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为保持完全中学内部收入分配关系的合理,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学校统筹确有困难的,由本级政府统筹考虑。
(三)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按江苏省纪委等《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纪发〔2009〕1号)规定执行。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生活补贴(具体标准见附表二),按月发放。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退职人员,其生活补贴按同职级退休人员标准的70%确定。
(五)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工作人员离退休后,按规定享受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六)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和向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确定的生活补贴标准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和向离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各级财政要大力增收节支,调整支出结构,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学校非税收入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其中:义务教育阶段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等方面,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学校绩效工资实行专款专用,分帐核算。在职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按月直接划入个人银行卡,奖励性绩效工资经人事、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银行卡。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由单位划入个人银行卡。各单位不得用现金发放津贴补贴。
七、组织实施
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各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贯彻工作,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江阴、宜兴两市根据国务院和我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参考我市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市(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报我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初审后报省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
八、工作要求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从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经过反复研究作出的保障义务教育发展、提高义务教育教师待遇的重大决策,直接涉及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全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妥实施。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促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制度平稳实施。
(二)各级人事、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工作指导,共同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各级纪检、宣传、编制、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宣传引导、维护稳定等有关工作。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政策,严禁擅自突破或变通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政策。市人事、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适时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各义务教育学校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无锡市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岗位
| 生活补贴
| 岗位津贴
|
工作年限
|
9年以下
| 10-19年
| 20-29年
| 30-39年
| 40年以上
|
专业技术人员
| 正高
| 二级
| 1900
|
| 3300
| 3400
| 3500
| 3600
|
三级
| 1900
|
| 3200
| 3300
| 3400
| 3500
|
四级
| 1900
|
| 3100
| 3200
| 3300
| 3400
|
副高
| 五级
| 1900
| 2300
| 2400
| 2500
| 2600
| 2700
|
六级
| 1900
| 2200
| 2300
| 2400
| 2500
| 2600
|
七级
| 1900
| 2100
| 2200
| 2300
| 2400
| 2500
|
中级
| 八级
| 1900
| 1950
| 2050
| 2150
| 2250
| 2350
|
九级
| 1900
| 1850
| 1950
| 2050
| 2150
| 2250
|
十级
| 1900
| 1750
| 1850
| 1950
| 2050
| 2150
|
助级
| 十一级
| 1900
| 1650
| 1750
| 1850
| 1950
| 2050
|
十二级
| 1900
| 1550
| 1650
| 1750
| 1850
| 1950
|
员级
| 十三级
| 1900
| 1250
| 1350
| 1450
| 1550
| 1650
|
管理人员
| 正处
| 五级
| 1900
| 2820
| 2920
| 3020
| 3120
| 3220
|
副处
| 六级
| 1900
| 2380
| 2480
| 2580
| 2680
| 2780
|
正科
| 七级
| 1900
| 1960
| 2060
| 2160
| 2260
| 2360
|
副科
| 八级
| 1900
| 1680
| 1780
| 1880
| 1980
| 2080
|
科员
| 九级
| 1900
| 1480
| 1580
| 1680
| 1780
| 1880
|
办事员
| 十级
| 1900
| 1320
| 1420
| 1520
| 1620
| 1720
|
工勤人员
| 高级技师
| 技术工一级
| 1900
| 1800
| 1900
| 2000
| 2100
| 2200
|
技师
| 技术工二级
| 1900
| 1600
| 1700
| 1800
| 1900
| 2000
|
高级工
| 技术工三级
| 1900
| 1350
| 1450
| 1550
| 1650
| 1750
|
中级工
| 技术工四级
| 1900
| 1250
| 1350
| 1450
| 1550
| 1650
|
初级工
| 技术工五级
| 1900
| 1150
| 1250
| 1350
| 1450
| 1550
|
普通工
| 普通工
| 1900
| 1100
| 1200
| 1300
| 1400
| 1500
|
见习期、试用期、学徒期人员
| 1900
|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