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申报主体资格)
申请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一)申报发展资金的单位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为:
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固定工作场所;
2依法从事跨境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
(二)在2009年试行的国际物流、信息技术和文化等三个领域,申请发展资金中绩效支持、认证补贴和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等三项支持资金的企业,运营时间不少于三年,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国际物流企业
(1)企业持有由商务部颁发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每年登录商务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表(三)》。
(2)符合市商务委制定的《上海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所列条件,并被认定为上海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
2信息技术企业
(1)已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网址:www.fwwb.gov.cn)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并按期如实进行协议金额、执行金额合同登记的企业。
(2)上年度软件和信息技术出口额(以上年度软件出口合同执行金额核对出口收汇凭证)不低于200万美元,或年软件出口额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70%。
3文化企业
(1)登录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申报系统”(网址:http://fumytj.fumys.mofcom.gov.cn)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并按要求如实填报文化贸易情况的企业。
(2)符合商务部等六部门2007年第27号公告《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中所列条件的文化企业。
(三)本市单位参加经认定的服务贸易促进活动,可申请服务贸易促进活动支持资金。
第五条 (支持方式和标准)
发展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单个申请主体当年度获得发展资金资助的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一)绩效支持。对在服务贸易出口中有突出贡献的出口企业,按其上年度服务贸易出口实绩(以外汇收汇金额衡量),分别给予一次性不高于50万元的支持。
(二)认证补贴。对服务贸易企业在上年度通过的ISO9000、ISO14000、ISO20000等国际管理体系系列认证给予支持,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认证费用的50%,对单个企业的支持认证项目最多为3个,合计支持资金额度最高为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