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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2009修正)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欠薪保障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以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垫付欠薪申请;
  (二)审核、决定规定数额以内的垫付欠薪事项;
  (三)向欠薪企业追偿由其垫付的欠薪款项;
  (四)按照本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款、第二款所称的规定数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
  第七条 (财务管理)
  欠薪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拨的欠薪保障金,存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设的专户,实行分账核算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欠薪保障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监督)
  上海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对欠薪保障费的征缴、欠薪保障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征缴

  第九条 (征缴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欠薪保障费的征缴工作。
  第十条 (缴费主体)
  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欠薪保障费。
  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单独缴纳欠薪保障费。
  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一条 (缴费的标准和数额)
  企业、企业分支机构每年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缴费的具体数额,为本市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
  第十二条 (缴费的调整与公布)
  根据欠薪保障金的收支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适时提出调整缴费标准或者暂停征缴欠薪保障费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申请与垫付

  第十三条 (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无力或暂时无力支付欠薪,被欠薪的劳动者本人可以申请垫付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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