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
(2007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根据2009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帮助劳动者解决因企业欠薪引起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欠薪,是指企业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企业缴纳欠薪保障费,以及劳动者因企业欠薪而申请先行垫付的,适用本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欠薪保障的原则)
欠薪保障实行社会共济、应急帮助和有限垫付的原则,鼓励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 (资金来源)
本市设立欠薪保障金。欠薪保障金的来源包括:
(一)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及其利息收入;
(二)垫付欠薪款项的追偿所得;
(三)财政补贴;
(四)其他收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欠薪保障金的有关管理制度;
(二)审核、决定超过规定数额的垫付欠薪事项;
(三)向欠薪企业追偿由其决定垫付的欠薪款项;
(四)指导、监督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欠薪保障工作;
(五)按照本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